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主任杨邹华律师认为:
本案中试驾司机目前没有涉嫌酒驾或者毒驾等违法犯罪行为,那么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,但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:
“因租赁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,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;
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,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”
本案中,该车辆系某品牌4S店提供给顾客进行试驾,并导致事故发生。
某品牌4S店属于车辆的所有人、管理人,在试驾司机行驶车辆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因此试驾司机与某品牌4S店均需承担责任。
非机动车的家属可以向试驾司机和品牌4S店主张侵权责任。
如果4S店与试驾人签订过合同,合同中有涉及安全的免责条款的话,该免责条款只能在4S店和试驾者之间发生法律效力。
今天,小宣在该4S店内看到:该车的宣传内容为4.3秒内加速百公里,加速度是车辆的重要性能,但对于那些对车辆性能不熟悉的司机来说,却要特别小心,尤其是刚刚上新车的时候,一只脚要长时间备在刹车片上。
小宣想说的是:发生这样的事故,对被害人的家庭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以及无尽的伤痛,安全行车永远都应该绷紧一根弦,永远都不要等闲视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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